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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第205条规定内容是什么 ?
《民事诉讼法》第205条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本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依照该条关于对当事人申请再审期限的规定,不论申请再审期间的起算点是从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时开始,还是具有该条所列举的四种例外情况,自知道或者应当之日起开始计算,申请再审的六个月限制期间均为不变期间,不存在中断或中止的情况。申请再审期限是再审之诉的诉讼要件,因此超过申请再审期间提起再审之诉,不具有合法性,人民法院应当对超过申请再审期间的再审申请不予受理。
符合哪些情形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